天津市規范煤炭經營使用管理 改善環境空氣質量
從天津市政府昨天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,為控制和降低燃煤污染、有效改善空氣質量,本市將從明年1月1號開始實施《天津市煤炭經營使用監督管理規定》和《工業和民用煤治理》地方標準。
據統計,天津市現有1041家煤炭經營企業,年經營煤炭1億噸,去年本市用煤總量為5100萬噸。為從源頭控制和降低燃煤污染,市政府制定并出臺了《天津市煤炭經營使用監督管理規定》,將于2014年1月1號起施行,將煤炭經營管理各個環節納入法制軌道。市政府法制辦副巡視員蔡吉祥介紹:
錄音:《規定》突出四嚴格:嚴格監管煤炭質量,確保優質用煤;嚴格控制經營性煤炭堆場數量,規定外環線內禁止設置經營性煤炭堆場;嚴管用煤單位的燃煤排放。必須有大氣污染防治設施,經營性煤炭堆場和非重點行業用煤單位的儲煤場,應當采用防風抑塵網(墻)同時配套苫蓋、噴淋設施。民用煤配送網點和重點行業用煤單位的儲煤場,應當采取密閉措施。
對于違反《規定》的責任人,《規定》制定了相應的懲罰措施。市工商局副局長吳文魁說:
錄音:對流通領域銷售不符合本市質量標準的煤炭及其制品的,限期改正,處3萬元以下罰款;產品中有參雜使假、以次充好的,將責令停止銷售,并處銷售金額50%以上三倍以下罰款,沒收非法所得,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。
明年1月1號,與《規定》同時配套實施的還有天津市《工業和民用煤質量》地方標準。市質監局副局長馬伯祿介紹:
錄音:標準區分了工業用煤和民用煤,發電用煤和非發電用煤,突出了嚴格要求。發電用煤指標中全硫含量限定為≤0.50%,低于《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》中規定的硫分≤1%的要求;灰分≤12.50%,低于《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》中灰分≤16%的規定。對民用煤進行了嚴格的控制,全硫含量達到了≤0.4%,與北京地方標準同為國內最高要求。(記者李靜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