遇空氣不好擬對機動車限行
《遼寧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(草案)》二審
本報訊(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主任記者 房延彥)市政府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機動車排氣污染程度,劃定禁止或者限制機動車行駛的區域、時段和車型。
昨日,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《遼寧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(草案)》進行了第二次審議,其中作出如上規定。
車經修理仍不符排放標準擬強制報廢
為保證車用燃油質量等級,草案明確,生產、進口、銷售的車用燃油、燃氣應當符合國家標準。銷售車用燃料的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示質量標準。質量技術監督、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車用燃油、燃氣質量的監督檢查。
針對違反規定,生產、進口、銷售的車用燃油、燃氣的,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、法規規定予以處罰。
在機動車準入方面,草案規定,禁止生產、進口或者銷售排氣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。對排氣污染物排放未達到本省執行的國家標準的機動車,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和轉入登記手續。
比較引人關注的是,市政府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機動車排氣污染程度,劃定禁止或者限制機動車行駛的區域、時段和車型,設置顯著警示標志,向社會公告。
二次審議稿中還增加對機動車強制報廢的規定:機動車環保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,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,仍無法達到排放標準的,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強制報廢。
經環保部門監督抽測達不到排放標準的,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維修、復檢;逾期不復檢的,由環保部門處300元罰款;復檢達不到排放標準的,由環保部門撤銷相應的環保檢驗合格標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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